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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约车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同时,还降低了信息交互的成本,促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变得更加便利,共享经济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模式,而网约车作为其典型代表,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广泛关注。

网约车问题突出亟待规范


【资料图】

网约车是一种依托互联网技术,以移动终端为平台,为具有出行需求的乘客和具有服务资质的驾驶员提供供需信息的新型行业。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是网约车得到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借助互联网平台,有出行需求的乘客通过APP进行下单,司机从平台获取载客信息后选择接受订单从而完成接送乘客的服务。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产物,网约车改变了传统出租车运行模式,通过在线上构建服务平台、线下整合各类供需信息,为乘客提供定制化、个性化、多样性的智能出行方式。此外,网约车吸纳了社会闲散资源,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它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还承担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任。近几年网约车的快速发展推动经济的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等移动终端客户只需启用特定APP即可操作网约车服务平台,通过简单的手机操作,乘客就能享受到平台提供的网约车客运服务,这种简单快捷的网约车运营模式受到消费者和服务商的青睐。但网约车作为新兴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问题,例如乘客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信息保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网约车平台责任认定问题等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而且对网约车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健全网约车的法律规制模式非常重要。

健全网约车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网约车平台、政府、消费者应该共同努力、相互协作,共同构建健全的法律规制模式。

构建政府+平台的合作规制模式。首先,政府在合作监管中应当积极发挥其作用,通过灵活的监管模式对网约车进行有效监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制定监管标准,从而要求所有平台必须根据制定的标准开展工作。网约车平台负责实施监管内容,并为此背书,这能够实现技术和安全的平衡。这种合作监管模式能够激发平台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摸索出科学高效的规制方法,进而在监管网约车和司机时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其次,平台与政府联动执法。平台是最先发觉网约车经营状况的,因此,平台与政府联动执法能够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效率。一方面,由平台提供相关网约车运营中出现的违法信息,比如网约车司机违规搭载乘客,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出车业务等,再由有关监管部门核实这些违法现象,进一步做出惩罚决定。另一方面,政府掌握了犯罪分子大量个人信息,当平台因为疏忽而未能核查出具有罪犯身份的人员申请网约车准入时,平台可以利用政府提供的信息进行筛查,进而阻断不法分子的申请,从而起到保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效果。

网约车行业协会进行自我规范。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团体,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它通过设置行业规则进行自我管理。在当前网约车行业规模不断壮大之际,建立网约车行业协会才能更好地服务网约车的发展。行业协会领导平台公司共同制定网约车服务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并完善技术追踪、服务培训、安全检测等规范性标准。

健全网约车事中与事后规制手段。目前,我国对网约车的监管普遍存在事前监管,通过设置一刀切的高准入门槛阻止一大批网约车和司机进入网约车市场。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存在潜在危险的车辆及司机进入市场,但代价却是阻止了一批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又想从事网约车工作的人员。在网约车辆及司机进入市场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约车的过程监管,避免出现一些侵害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加强数据手段规制。一方面,提高对数据信息的收集和整合能力,完善数据的共享机制。网约车作为信息集散中心之一,在整合用户信誉评价数据时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且平台之间应该公开用户信誉评价数据以加强彼此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流,阻断不良信誉司机转投其他网约车平台继续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进而净化网约车市场环境。平台与政府部门在大数据平台的构建中要逐步探索制定两者数据共享的具体规定,在妥善衡量商业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设定相关规则,实现数据共享共用以满足公共交通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只有不断提高对大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才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有效的规制手段必然是经得起检验和推敲的,而数据信息的分析是促成这种规制手段的基础。未来数据手段的规制方式将是政府对网约车监管的主流手段之一,政府部门要把大数据作为提升网约车规制能力的重要方式,通过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深化应用数据信息,提升政府部门的决策及风险防范水平,提高网约车规制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建立专门的投诉平台,为保证公开透明地公布信息披露情况及处理结果,还应引入权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加强彼此间的监督与合作,确保乘客的投诉信息被公平地处理及公示。信任是促成合作与交易的前提和基础,网约车服务行业也是如此。乘客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才选择该网约车作为合作的对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获取公众信任的有效方式之一。目前,信息披露制度在网约车平台已经建立,但是仅仅依靠平台的自觉披露是不够的,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为防止网约车平台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网约车信息公示平台,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全方位信息公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给予了网约车行业足够的压力,但同时这些压力也是网约车行业进行自我改善并提高服务水平的动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及时发现网约车平台运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督促网约车平台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服务制度。

要健全救济途径。司法救济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行业,网约车有着传统行业不具备的高效、便捷等特点,这与传统的司法救济模式耗时长、成本高等特点相违背,因此创新司法救济渠道势在必行。2018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它将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以制度创新与科技应用作为双轮驱动,不断探索新型互联网诉讼规则。健全保险救济途径,网约车的保险问题也是限制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网约车不同于非运营的私家车和传统出租车,需要构建网约车保险体系。

创设网约车数据人格保护制度。共享经济时代共享的不仅仅是实体资源,还包括数据资源。比如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有可能在相关主体之间被共享。这就存在相关主体不当使用、传输公民个人信息从而导致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因此,无论是从行政机关规范信息安全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市场交易信息安全的角度考虑,构建公民数据人格保护制度都十分重要。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会越来越规范完善,同时,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乘车遇到相关问题时,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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