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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一、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

动产质权标的物为有形动产。权利质权标的物为权利。


(相关资料图)

2.质权设立方式不同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无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质权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二、

抵押权和动产质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动产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2.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动产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3.担保效果不同。找法网提醒您,动产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三、

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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